解析:
离婚撤诉这一行为并非必然是为了更迅速地达成离婚目的。撤诉之举可能存在诸多原因,例如双方决议经由协商来处理婚姻中的相关问题,又或者原告于起诉之后改变了离婚的想法等情形。若在撤诉之后,双方依旧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或许会面临新的等待周期与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