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婚前财物归属权归属属于一方独立所有。因此,在结束婚姻关系之时,男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务,理应被认定为其私产,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以供分割。
然而,若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这些婚前财产曾得到过增值,而这部分增值是夫妻二人共同努力与贡献产生的成果,那么针对这部分增值,就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审慎处理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