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般被视为民事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可运用以下几种手段:
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产生之际,双方应当本着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充分的磋商交流,互相妥协退让,最终达到能够令双方都能接纳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对双方争议做出公正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断,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另一种途径,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