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合法民事权益提供法律救济的诉讼时限为三年。这就意味着,若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必须在察觉自身权利受侵害或者知晓义务人的行为对其产生负面影响之日起的三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超出上述三年的法定诉讼时限,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护,不过在此种情况下,若自权益遭致损害开始计算已逾二十年,存在特殊情形者,人民法院可依据权益主张人的正式申请作出相应延长裁定。由此可见,对于借据而言,其诉讼时限被严格设定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