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规定,土地征收补偿金原则上归属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关于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其权利则属于对此附着物及青苗享有实际利益的所有人。在涉及到征地安置的问题时,安置补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绝对禁止随意挪作它处。如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的相关人员,那么该安置补助费应直接交付给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后者负责管理与使用资金;但若需其他单位援助安置,安置补助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该安置单位;
至于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形下,该笔安置补助费将转移至被安置人员本人手中或经他们同意后,用以支付被安置人员所需的保险费用。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予以严格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