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个体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陷入经济困境,无法承担到期债务时,应当首要采取法律措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文件,其中包括破产申请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在法院正式受理该申请之后,将委派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作为代表,负责接手公司的全部财产、印鉴、财务账册及各类文书等重要资料。随后,破产管理机构将会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的所有破产财产进行详细的清算和价值评估。在此过程中,必须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清查核实。在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后,依照法定的优先顺序来偿还各项债务。待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机构将负责向破产人原先的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