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遭遇金融危机,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之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妥善处理。首当其冲的便是,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此过程之中,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将依法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详尽而精确的清点与估值,然后依次按照法定的一系列偿付规定,对这些财富进行合理分配。待一切就绪后,那些被用于清偿破产期间各项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款项的破产财产,接下来会按以下顺序依次展开偿付工作:
(1)破产企业对于员工的薪资报酬、医疗保障、伤残津贴、抚恤金等欠款;
(2)需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款项;
(3)企业未全额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它税收应付资金;
(4)其他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