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采矿权不予延续的具体情形:
1.采矿权已进行部分转让且发生变更的情况;
2.根据国家推行的产业政策或者依据矿产资源规划,该矿山属于应当予以关闭的范畴;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地区已经明确划归为禁止开采区域;
4.在采矿权处于抵押期间内的;
5.采矿权正遭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受到来自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政府机构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进行转让和变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