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实践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类:
首先,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其次为定金合同,再次为仓储保管合同,最后还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各类实践合同。实践合同的核心特点在于,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之外,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形式的现实交付,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