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冻结执行标的物的有效时长,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两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针对动产类财产的查封和扣押,其期限也同样不能超出两年的范围;而在查封不动产物权以及冻结其他类型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其有效期最长是三年。若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的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且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