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诉讼费用缴纳法规的明确指示,在涉及其合法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对于经授权委托的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服务费用,则必须由委托人自行全部承担。仅在胜诉方主动愿意分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败诉方才无需额外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在诉讼案件整体进程中,被指派的律师的服务报酬以及其他费用,都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某一方在案件中被列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最终战胜原告的情况下,该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其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有偿偿还他方当事人因案件审理所需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在涉及到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可以在其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