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事实上,的确存在着两类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模式。
其中一类,我们称之为全面风险代理,其特点在于在项目初始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
然而,一旦案件成功结案,将会按照实际标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收取代理费,这个比率通常为总标的额的约30%左右。
至于另一种模式,它主要以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为核心原则,这个费用的标准通常设定为人民币5000元整。接下来,在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来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都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事实上,的确存在着两类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模式。
其中一类,我们称之为全面风险代理,其特点在于在项目初始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
然而,一旦案件成功结案,将会按照实际标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收取代理费,这个比率通常为总标的额的约30%左右。
至于另一种模式,它主要以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为核心原则,这个费用的标准通常设定为人民币5000元整。接下来,在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来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都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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