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问题之答案,需视担保之特性以及实际状况而定。倘若担保行为产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且被担保之债务用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支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自于夫妇两人皆知情并达成共识的情形下,即便在随后离婚,其妻子仍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赔付责任。
然而,若能够证实这位妻子对此并不知晓,并且上述债务并非用于维持共同生活等用途,那么她便有可能得以免除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