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一住房被拍卖时的安置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化规定能够直接作为参考。
然而,可以以六个月的租金水平为基准进行大致估算。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经合法程序设定抵押物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并且在获得抵押权人提出的申请后,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实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款等执行方式。若被执行人为低保户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则人民法院应避免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有义务主动腾空房屋,而人民法院亦不可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亲属迁离该处房产。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性住房,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收取相应的租金。租金标准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予以确定;若当地无可供参照的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则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来确定。已实际产生的租金,可从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