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界定,其标准是:若所约定之交房期限已过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便可判定为延期交房。
其中,存在两种类型的延期交房情况:一种是正常的延期交房情况,主要源于施工进度拖慢,或者与政府审批手续及市政配套设施的进程有关;而另一种是非正常的延期交房情况,则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或者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规行为。针对延期交房的问题,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