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因交通意外而引发的赔偿纠纷问题,各家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把理赔金额支付给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同时也具有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付的权力。
依据我国相关的交强险法法规则,一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负起保险金赔付款项的责任,它不仅不能仅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还必须享有直接将理赔款交付到受害人手中的合法权益。
然而,为了尽快救助那些受伤的人员,若保险公司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相应通知,便应当立即承担并支付相关的急救费用或者预先垫付。除此之外,倘若在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的约定,且受伤人员已经接受了由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以及调解工作,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将赔偿款项存入被保险人的账户来顺利完成赔付事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