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预售方将尚未完全竣工但是已经明确了工程建设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时间的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向预定购买方转移,而预定购买方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并且接受这份房屋所有权的一份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一种承诺性质的合同,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前提条件,只需预售方与预定购买方就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达成书面协议,便可具备法律效力,产生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所规定的各自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有偿性的双务合同,这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预售方的义务便是预定购买方的权利,一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他方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预定购买方需要履行支付一定金额购房款的义务,而应按照约定接收竣工后的房屋并取得所有权;预售方则享有收取购房款的权利,同时也应按照约定将竣工后的房屋转移至预定购买方名下,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失去其所有权。显而易见,这种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并无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同时履行。预定购买方在预售方履行义务前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提出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于预售方来说,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