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居委会并非任何小区的所有权所有者,因此无法行使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当然也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管理合同的履行方面产生争议时,居委会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然而却无权替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择和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需经超过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成立。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在物业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业主担任,这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