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破产重整阶段中,债务人为保护自身权益通常可提出诉讼,然而需遵守相应的约束及监控措施。破产重整的核心宗旨在于借助疏通调整涉及企业债务状况以及经营架构等环节,进而达到提振企业营运活力并使其重新焕发生机的长远目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时期内,债务方的诉讼权力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破产程序的制约。一般而言,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债务方可在破产管理人的严密监管之下提起诉讼:
首先,该项诉讼请求必须与破产重整的既定目标及具体流程相契合,不得产生任何冲突;
其次,该项诉讼行为亦不能对破产财产的妥善管理及合理分配构成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