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案人员能否因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行为而被宣告无罪的问题,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全部情节和细节进行分析和判断。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如能成功地证明自身对整个涉嫌犯罪的事件毫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犯罪意图,或者其行为并不满足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例如,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参与协助的过程中,根本不清楚所涉及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犯罪行为;或者他们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胁迫才实施了相关行为,而且在得知事实真相之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证明无罪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人本身,同时还需具备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