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预售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的产权变更或转让。而欲成为这份生效合同的转让者,必须确保自己拥有经有关部门登记、存档并确认为真实有效的预售合约及相对应的转让协议。
同时,预售合同所承载的标的资产亦须为仍处于建造阶段且未完工的预售商品房屋。若所涉标的资产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那么预购方在实际获得该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之后,便可依法将其进一步转让予他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