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启动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要的条件:
首先,被重整的企业应该具备经重整而恢复正常运营的潜在价值及其可行性,亦即该企业在重整后仍具备继续存在并持续经营的潜在价值;
其次,被重整的企业应当确实已经出现关于其破产的特定原因,例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其所拥有的资产不敷抵偿全部债务,又或是其具备明显的偿付能力缺陷;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应获得相关利益方,如债权人和其他关联方的正式申请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