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彩礼的最终归属及分配问题并无统一、适用于各种场景的明确标尺作为参考依据。实际处理时,往往要根据多方面的具体情形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考量,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跨度、彩礼的实际用项、生育与否以及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财务状况等等。当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相对短暂,且彩礼的数额较大却未能用于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女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彩礼的返还责任。
然而,若彩礼已经被用于购买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支付了共同生活的各项开支,那么要求返还彩礼的可能性便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