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者人身损害程度评定的具体期限可视不同情形而定。通常而言,劳动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者提交的职业伤害评估申请书之日起算,将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劳动力鉴定之最终结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期限者,可延长至多30个工作日。
然而,倘若受侵害之伤势较为错综复杂且牵涉到众多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知识,则评估时间或许会相应延长。
然而,实际完成该项任务所需的确切时间仍需依据个体受伤情况及鉴定机构的工作计划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