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幸终结婚姻关系之时,不必非要拘泥于结婚证书发放之地才能完成相应程序。若双方决定采用和平协商的方式了却此事,按规定来说,通常需要前往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
然而,当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时,一般会将诉讼地点定为被告的常驻地址所在的法院;倘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相符,则应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行踪不明或是受到司法拘禁等,原告亦有权在自己的常驻地址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