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首要任务在于查看商业运营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然后进一步审查其所销售及供给产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相关质量认证标准要求。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程序》第三十六条规定,工商监管部门如决定对当事人财物予以查封或扣留,应立即进行现场清点,并开列详细单证,由民事主体以及相关办案人员共同签署确认,随后将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交付至当事人手中,同时向其发出即时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已按法律规定事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之情状下,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及时补充办理相关查封、扣押手续。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