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享有遗赠权利的自然人应于知晓自身所获遗赠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明确表达接纳此项遗赠之意愿方可生效。此类表达可采取书面方式,如签署并递交一份明确载明接纳遗赠之声明函;亦或者以口头方式向法定继承人及遗嘱执行者等有关人士进行表述与确认。
此外,在实际行动中明确展现有接纳遗赠之意愿之动作,例如实际掌控并运用遗赠之财产等均符合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