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碰撞事故中承担相同责任的当事方均可获得交强险的赔付。在相互对等的法律责任环境之下,双方当事人所遭受之损失应首先由各自投保的交强险按照其责任限额予以赔付。交强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在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害者赋予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而不区分事故责任的主次。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