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经由财物公证实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通常仍应被视作个人所有物,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范畴。这是因为财产公证的主要宗旨在于明确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其性质属性。
然而,若在婚后对已公证的财产做出了特殊的约定或者处理,导致其性质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