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出现违约情况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能够通过双方协商并解决纠纷的,即寻找相关当事方,尝试通过协商的途径寻求和解方案,而这种方式被认为是最佳的解决策略;其次,未果时可以选择非官方但具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进行协商调解,这些人员通常应为双方均认可且能够对彼此产生一定影响力的人士;再次,协商无果或不确定是否可行的情形下,可考虑采用合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仲裁机构通常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若涉及到劳动权益方面的纠纷,还需找到劳动局协助裁决,相反,如果是商业纠纷,则需要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出面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同时从“最高院解释”: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