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订金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退还给买卖双方的。双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订金应当充当购房总价的一部分或者全额退还;由于特定原因,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业房屋购买合同的,以及因为对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存在歧义而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流程的,这种情况都不应该由任何一方承担责任,那么此时支付的订金就可被原路退回;如果是由于卖方单方面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交易过程的中断,买方也有权利要求卖家返还双倍的订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