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被准许取保候审的对象须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拘役或管制等轻型刑罚,亦或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也包括患有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尚待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审判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逃离现场。若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何一项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其是否具有悔过自新的态度等等,这些因素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因此,是否能获批取保候审,取决于具体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他们有权提出申请,但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司法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