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仲裁开庭之后,一般是能够进行调解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既可以自行和解,也能够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开展调解工作。
当调解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依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并且双方能够针对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看法。倘若调解未能成功,仲裁庭将会依法作出裁决。在考量是否接受调解之时,当事人应当全面顾及自身权益与实际状况,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进而作出对自身最为有利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