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诸多情形下,聊天记录可充当证据,不过需符合特定条件。具体而言,需确保聊天记录具备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关联性。所谓真实性,即其确为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记录;完整性则意味着聊天记录未经篡改或删减;而关联性是指该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关联。若聊天记录能够清晰地反映案件的关键事实,那么其证明力将会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