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强制拆迁遵循着严格的法定程序。
首先,拆迁方有必要就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与被拆迁人展开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在裁决所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搬迁时,方可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拆迁方应当提前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并向被拆迁人送达催告书,同时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与申辩。唯有在上述程序均完成之后,方可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