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小朋友于幼儿园受伤时,关于老师是否负有责任这一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倘若老师未能履行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而致使小朋友受伤,那么老师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例如,老师在组织活动之际未提前排除安全隐患,又或者在小朋友面临危险之时未能及时施行救助措施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