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房屋被强拆而提起行政诉讼,其时效通常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若针对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或者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逾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于实践而言,倘若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因素导致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情况,被耽误的时间并不计入起诉期限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