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原则上并无强制要求扣留被监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除非遇到了某些特殊状况,例如,为了与案件调查环节紧密相连且已经实际开展的必要性行动。但是,即便出现了这种情况,相关部门亦应对扣押身份证明文件的举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旦案件的侦破工作告一段落,或者用以证明案件的物品无需再作为呈堂证供使用时,应当立即将身份证明文件归还给当事人。取保候审主要是以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役为基础,同时施加适度的自由活动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