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缺乏工伤保险并不妨碍进行工伤鉴定的环节实施。工伤鉴定的核心任务在于判定究竟受伤之人的情况能否被定性为工伤事故及其相应的伤势程度,而这与是否实际支付了工伤保险费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即便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其雇员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该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满足工伤认定的相关标准,仍然有权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向用人单位主张应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