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犯的量刑需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和标准:
1. 总体原则:
?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诈骗罪从犯量刑的基本法律依据。所谓“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刑罚;“减轻”则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即不给予刑事处罚。
2. 结合主犯的量刑:
? 首先确定主犯所适用的量刑幅度。例如,若主犯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从犯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主犯的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等更严重的情形,从犯的量刑也会根据主犯的量刑幅度相应调整。
3. 考量从犯的具体情节:
? 参与程度:从犯参与犯罪的程度越浅,所起作用越小,量刑越轻。比如仅在犯罪活动中提供了一些轻微的协助行为,如帮忙传递信息等,与直接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的从犯相比,量刑会更轻。
? 主观恶性:如果从犯是在被胁迫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从轻处罚。相反,如果从犯积极主动参与诈骗,主观恶性较大,从轻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小。
? 获利情况:从犯获利较少甚至没有获利,在量刑时也是一个从轻的因素。例如有的从犯只是按照主犯的指示行事,获取的报酬极少,这在量刑时会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 悔罪表现:从犯在案发后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等表现的,都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中,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实践中,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整体诈骗过程中从犯的情节较轻,可能会在主犯量刑的基础上大幅度从轻处罚,甚至可能判处缓刑;对于作用非常轻微的从犯,有可能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