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具备行政处罚权。
于我国法律体系而言,行政处罚权主要为具备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所享有并行使。检察院的核心职能体现于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实施法律监督等事务上。
检察院承担着诸多重要职能,诸如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展开侦查;针对公安机关所侦查的案件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提供公诉支持;对各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工作。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职责重心聚焦于法律监督和刑事司法范畴,并不涉及行政处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