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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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检察院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和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利,法院是审理案件的,而检察院主要是审查起诉及监督办案,在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停业整顿等。
法院检察院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一、法院检察院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没有。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都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有权监督、撤销行政执法权产生的行为。说白了就是法院、检察院的权利大于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并不是行政机关,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利。常见的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对违法的个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同,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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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检察院没有行政处罚权吗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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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要如何进行行政诉讼监督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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