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给女方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为十个月大的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孩子的需求角度出发,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
可能判给男方的特殊情形:
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比如女方患有严重的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影响正常照顾孩子的疾病。
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例如女方对孩子不管不顾,不履行喂养、照顾等基本抚养义务。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女方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等。比如女方经济状况极差,无法为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女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即使女方声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法院也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最核心的原则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女方认为自己不适合抚养孩子,也可以与男方协商,由男方抚养孩子,或者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