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形中,若女性在婚后满一周年后选择离婚,需进一步审视诸多因素以确定是否需要返还男方当初支付的彩礼。如果可以证实,尽管男女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但实际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又或是在婚姻初期男方因给予彩礼而使自己陷入经济困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离婚过程中女方应将彩礼悉数归还给男方。然而,如果能够证明男女双方已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并且彩礼款项被用于了日常夫妻生活所需,那么此时女方可能无需全额返还彩礼,甚至只需部分偿还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