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宅基地的确权分配问题,其最终决策尚需依据个案之中的具体事实状况而定。倘若该宅基地乃在婚姻期间取得,并且夫妻双方均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畴内,那么依照惯例,该地块将被视为共同财产,并据此予以处置分配。然而值得留意的是,若宅基地之上已经建设了房屋居所,那么房屋的归属将直接影响到宅基地的分配方案。因此,法院在判定此类案件时,往往会对当事人的现实处境、对于家庭所作出的个人贡献、以及宅基地的确切来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