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是否仅限于持有该宅基地的夫妻一方,另一方是否享有产权权益?
然而,他们可在本村范围内,也就是本集体内部进行使用权的转让,而所获得的转让收益则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另外,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乡村地区以及城市近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法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同样,农民集体所有的还包括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有关系吗
宅基地的确权事宜与拆迁活动并无直接关联性。
宅基地确权行为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并确保使用权人的正当权益,并不以拆迁为具体目标导向。
然而,在宅基地确权之后遇到拆迁情况时,已经明确并进行过登记的宅基地将成为计算和发放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与凭证。
具体而言,各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开发布的包含区片因素在内的综合地价表,确立征收农业用地所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同时也需制定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策略。
涉及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则归属于其所有权人享有独占的权益。
社会保障费用等主要应用于满足相关前提条件下的被征用土地农民,如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缴费补贴,根据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地区的相关规定,这些款项将会独立列出作为专项经费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尽速落实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如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各类社会保障费用等的相关事项,并且确保各项费用均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只有当所有有关费用全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审批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宅基地确权如果拆迁归谁
当涉及到宅基地确权之后的拆迁问题,赔偿金的所有权归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普遍原则,宅基地的所有权由村集体所享有,而农户则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若农户依照相关规定在该宅基地之上合法建设了房屋,那么针对这座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一般应属于农户个人所有。
然而,涉及到宅基地本身的补偿,它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农户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状况、是否隶属于本村集体等等。
若农户符合我国现行的“一户一宅”政策并已持续使用多年,在面临拆迁之时,他们通常可以得到相应的宅基地赔偿款;但是,如果存在违规多占宅基地等违反规定的情况,自然就会对赔偿金额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因此,宅基地确权后的拆迁补偿对象的认定,并不存在绝对化的标准,而是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来进行明确。
农民仅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本村内部转让,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乡村及近郊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归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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