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确认判定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相关人士而言,往往需全方位深入思考和权衡多种关键因素。
首先,这涉及到对行为人是否通过不道德、非法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例如行窃、贿赂、欺诈等等。
其次,即使行为人已知晓存在通过非正义手段获取的商业信息,但仍然选择获取、使用或者公开此类信息,那么无疑该行为也被视为非法行为。
再次,若行为人在背离约定或侵犯权利人间保守商业机密的相关请求下,公布、利用或授权他人处置他们获取的商业信息,也将被划归为违法行为之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