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并未有任何合法的婚姻手续备案,以及虽然经过了婚姻登记手续但二者未能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之下;亦或是由于男方在婚前赠送给了女方价值不菲的财物以至于导致赠与人本身的生活状况出现严重困境时,倘若在此种情形下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申请,那么女方理应归还男方所提供的聘金。然而若并没有前面讲到的这些情况发生,并且男女双方已经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并开始了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所赠予的聘金通常是不会被要求返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