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均需亲自出席。若所涉及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性质,其中一方可以委托其配偶代为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必须出具具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然而,若是某一方拥有的自有资产作为登记标的物,则在开展登记程序时仅需该人亲自前往便可满足要求。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