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服役于监狱机构的四年内,获得预期减刑的比例范围,取决于被判犯的改造行为以及其作为具体改造表现和成果的人们的积极性等多方面的因素。通常来看,若是积极地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存在真正的忏悔与反思,并展示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或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减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必须保证不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